3 基本规定


3.0.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宜包括养老服务专用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机房工程等,应采取有效的防泄露、防损毁、防篡改等信息安全防控措施,确保养老人员个人信息安全。
3.0.2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应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养老模式。
3.0.3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宜划分为地市级、区县级、街(乡)镇级、社区级四个层级。
3.0.4 地市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应接收本地市辖内各区县养老人员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完整数据库,实现分类分项统计与管理。
3.0.5 区县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应接收本区县辖内各街(乡)镇养老人员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
3.0.6 街(乡)镇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收录、管理辖内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及机构养老人员的相关数据信息资料;
    2 应具有信息共享功能,实现老年人生活状况的跟踪监测;
    3 应确保养老人员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与区县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无缝对接。
3.0.7 社区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应预留接入街(乡)镇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网络通信条件和数据接口。
3.0.8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宜根据评估结果,划分为A、B、C三级。
3.0.9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总体框架见图1。在系统设计中,宜根据项目实际状况,采用合理的系统架构形式,配置相应信息系统。
3.0.1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总体框架见图1.在系统设计中,宜根据项目实际状况,采用合理的系统架构形式,配置相应信息系统.
3.0.7 社区养老服务宜预留家居配线箱,满足光纤到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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